2019.01.17
回歸徵收法理:區段徵收30年的人權反省 (4) 綜合討論
研討會最末的綜合討論中,內政部地政司林家正簡任視察釐清說明現行區段徵收制度的實務辦理過程,並說明從政府立場出發,為何仍認為應須保有區段徵收制度。最後並開放現場聽眾發言提問,並邀請各與談人最後回應補充。
研討會最末的綜合討論中,內政部地政司林家正簡任視察釐清說明現行區段徵收制度的實務辦理過程,並說明從政府立場出發,為何仍認為應須保有區段徵收制度。最後並開放現場聽眾發言提問,並邀請各與談人最後回應補充。
林春元:「你可能會發現公益就像是空中樓閣,永遠摸不著那到底是什麼,常常就是需地機關說這裡是個公益性。需地機關喊出的公益性沒有非常具體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們要提出某個計畫就會創造出一些他們想像的公益性......」
戴秀雄:「大家可能要思考一個問題,大面積整體開發真的可以作為徵收的原因嗎......還是它的必要性是建立在幫政府墊付財務需求?如果是的話,事理上我能了解是為了財務考量,可是法理上真的可以如此嗎?」
徐世榮:「地政界的朋友往往都會說我們對國家做了很大的貢獻,因為我們有這兩大手段。但我們忽略了這是因為我們是從土地財政的角度來看這兩個制度,可能因為我們過往長期以來身在威權時代,導致我們忽略了這兩個制度是否符合基本人權的標準和要求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