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為同性婚姻祈禱文
這些那些法律上關於婚姻家庭的一切規劃,都不是神教導我們的十字架的道理,而是人自以為義而設計的律法。基督說:「凱撒的歸給凱撒;神的歸給神。」主內基督徒尚且不能因行神的律法稱義,難道卻能憑行凱撒的律法而喜,便以為得勝嗎?

這些那些法律上關於婚姻家庭的一切規劃,都不是神教導我們的十字架的道理,而是人自以為義而設計的律法。基督說:「凱撒的歸給凱撒;神的歸給神。」主內基督徒尚且不能因行神的律法稱義,難道卻能憑行凱撒的律法而喜,便以為得勝嗎?

在相關解釋與公投的效力下,不管名字想要叫什麼都無所謂,但是在「法律上權利義務」的設計上,它必須是個婚姻。如果權利、義務有所差異,可能就會對公益有所傷害......

麥可‧格拉茲(Michael Glatze)曾經是美國同志青少年的榜樣。長達十餘年,他對同志平權運動不遺餘力。然而10年後,格拉茲宣布自己不再是同志,「成為」一名異性戀牧師。

日前大法官第748號釋憲理由書,已清楚闡述《民法》未平等保障同性別者的婚姻,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大法官也說得很清楚,生育能力不能夠做為《民法》差別待遇同性婚姻的憲法上合理理由。

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同性可否結婚,看似已經一錘定音。

上個月24日,大法官會議為同性婚姻的憲法爭議,召開言詞辯論。席間機關代理人及部分大法官的問題,涉及憲法權利的具體化與司法積極或消極的爭執,值得在大法官將要宣告解釋期日之前,再誠懇地拋出一些個人的愚見。 問題的發軔其實是從關係機關法務部詢問聲請人:「民法未就同性別兩人婚姻加以規定,到底是在何時違反憲法?」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黃昭元大法官對鑑定人陳愛娥教授提了兩個問題: 1. 婚姻制度在德國是由憲法法院來定義,而非由國會決定,這與鑑定意見書提到,爭議事項適合由國會形成是否會有衝突? 2. 憲法法院第一次定義時沒有自制,鑑定人似乎也認為不用自制。現在大法官要修改定義,鑑定人認為司法應要自制,因為是否要將異性移出婚姻的核心,目前未有共識;但同一件事反過來講,異性是否要繼續為核心,也無共識,此時司法該怎麼辦?

如同多數人所知,司法官大法官將在本週五上午舉辦針對我國現行實務不允許同性婚姻一事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回顧大法官釋憲近70年的歷史,迄今雖然已經做成了747件解釋,但九成九的案件只是行書面審理,並無開庭直接審理的程序。統計起來,僅有司法院釋字第334、392、419、445、585、603、689、711及737號等九號解釋行言詞辯論。不過相對的,扣掉釋字第334號解釋為統一解釋之外,剩下的八號法令違憲解釋,除了第689號解釋僅是做合憲性解釋宣告外,幾乎都有宣告受審查的法令全部或一部違憲,便可知道行言詞辯

【接上篇】傑夫、普萊特、柯提斯這三位坦承自己同性傾向,卻選擇維繫婚姻的丈夫,且他們接受這樣現實的妻子的日常生活紀實由美國旅遊生活頻道製作成單集紀錄片:「我的丈夫不是同志(My Husband Is Not Gay,左圖為節目預告截圖)」,並於2015年1月公開播映。在正式播映前,該節目就受到社會激烈討論。超過10萬人聯署要求旅遊生活頻道停止播映該紀錄片。